律师档案
胡蔚豪
胡蔚豪律师
内蒙古 巴彦淖尔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胡蔚豪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区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0 14:34)    点击:368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具体区分

  在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前,首先要弄懂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院在处理侵害生命健康权赔偿类案件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本着“从严”的原则。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所以,交通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后应该到专门的伤残鉴定部门进行评定,如果构成残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种因素决定额度

  孙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100%)到第X级(10%),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 10%。评残后,受害者可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向肇事方索赔。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蔚豪律师提供“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蔚豪律师,胡蔚豪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蔚豪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006889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蔚豪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巴彦淖尔律师 | 巴彦淖尔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蔚豪律师主页,您是第1488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