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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猥亵女童被判高额精神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0 14:31)    点击:294

  医生猥亵女童被判高额精神赔偿

  案件:

  谷某是河北省邢台市第三医院的医师,2007年到北京儿童医院内科病房进修。去年1月5日凌晨,谷某利用夜间值班之便,对在内科病房熟睡的两名住院女童进行猥亵。当时,两名女童均未满14岁。此后,两女童进行民事诉讼,将谷某和儿童医院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

  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为,谷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女童的身心健康,向两名女童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万元。儿童医院由于疏于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儿童医院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害未成年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无法用金钱完全弥补。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将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物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的精神痛苦予以补偿和告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额精神赔偿

  此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同类案件中是比较高的。法院为何会开出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成为当前我国维护精神权益的法律依据。

  据终审法官张弛介绍,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具体审判时,会考虑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以及侵害人的能力和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此案件中,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性犯罪给她们带来的伤害无疑是衡量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此外,侵害人是医生,犯罪场合是在医院,特定的职业身份、特定的场合使得犯罪情节更加严重。

  对于审判结果,谷某当庭表示“愿意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没有赔偿能力”。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医院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北京儿童医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不同于我们熟知的连带责任,它是指就同一给付,当第一责任人清偿不足以实现债权时,第二责任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性的责任;其中,第一责任人相当于主债务人,第二责任人相当于从债务人,如此类推。而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各自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各个责任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有先后之分。在本案中,谷某先承担赔偿责任,当他没有赔偿能力时,儿童医院赔偿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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